| 池州市商务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期间请销假制度 |
|
| 2009-03-14 23:10 文章来源:池州市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按照《中共池州市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》和《池州市商务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》的要求,为了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,经研究,现对我局干部职工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的请假销假作如下规定:
一、学习实践活动期间,各科室、口岸办要统筹安排,保证学习实践活动的时间和任务的落实,处理好日常工作与学习实践活动的关系,做到学习、工作双推进、两不误。
二、学习实践活动期间,全体党员、党员领导干部要全程参与学习实践活动,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。
三、学习实践活动期间,全局所有人员确需请假的,须填写请假单,注明事由、请假天数、返回时间,按有关规定报批,经批准同意后,需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四、学习实践活动期间,如遇特殊情况,不能参加学习实践活动1天以上(含1天),必须请假。正科级干部,经分管局领导审核,报局长审批;副科级及以下干部,须经本科室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,报分管局领导审批。
五、所有请假人员因假期而未参加集中学习实践活动的,由办公室集中组织请假人员进行补课。
六、凡在学习实践活动期间,请假或因公不能正常记录笔记的,事后要按规定补记。 |